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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有哪些税收,财政政策

    2024-12-03 09:00:01 844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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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有哪些税收、财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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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在本市注册并经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享受以下政策,并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1)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

    (2)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基金管理机构购建新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4)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基金管理机构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区域内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累计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6)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

    4、支持在本市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和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进行项目对接、股权转让。

    5、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投资或设立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

    6、支持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工作。充分发挥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加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律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协会与政府部门良好沟通渠道,组织股权投资基金业管理人才的职业资格培训,开展各类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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